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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修正條文,本府依前揭條例規定修正「辦理本縣豬瘟暨口蹄疫防疫工作」及「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」公告(諒達),詳如說明,敬請惠予周知及修正,請 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5/1/7
發文日期:2015/1/7
發文字號:府動防一字第1043400006號
主旨: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部分修正條文,本府依前揭條例規定修正「辦理本縣豬瘟暨口蹄疫防疫工作」及「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」公告(諒達),詳如說明,敬請惠予周知及修正,請 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03年12月24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194130號函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2月30日農授防字第1030245693號函辦理。
二、修正本府103年12月22日府動防一字第1033400482A號「辦理本縣豬瘟暨口蹄疫防疫工作」公告之第五點及本府103年12月22日府動防一字第1033400482B號「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」公告之第六點內有關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之罰鍰金額。
三、上開之罰鍰金額原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,提升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正本:雲林縣斗六市公所、雲林縣斗南鎮公所、雲林縣虎尾鎮公所、雲林縣西螺鎮公所、雲林縣土庫鎮公所、雲林縣北港鎮公所、雲林縣古坑鄉公所、雲林縣大埤鄉公所、雲林縣莿桐鄉公所、雲林縣林內鄉公所、雲林縣二崙鄉公所、雲林縣崙背鄉公所、雲林縣麥寮鄉公所、雲林縣東勢鄉公所、雲林縣褒忠鄉公所、雲林縣臺西鄉公所、雲林縣元長鄉公所、雲林縣四湖鄉公所、雲林縣口湖鄉公所、雲林縣水林鄉公所、雲林縣農會、大埤鄉農會、斗六市農會、斗南鎮農會、古坑鄉農會、林內鄉農會、莿桐鄉農會、水林鄉農會、元長鄉農會、口湖鄉農會、四湖鄉農會、北港鎮農會、二崙鄉農會、西螺鎮農會、虎尾鎮農會、東勢鄉農會、崙背鄉農會、麥寮鄉農會、土庫鎮農會、臺西鄉農會、褒忠鄉農會、雲林縣養豬協會、雲林縣獸醫師公會、雲林縣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、台億食品有限公司、和榮意食品有限公司、玉茂盛食品有限公司、本縣各養豬產業團體、本縣各特約獸醫師
副本: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、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、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、彰化縣動物防疫所、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、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、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、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、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、臺北市動物保護處、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、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、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、新竹市政府、苗栗縣動物防疫所、臺東縣動物防疫所、嘉義市政府、高雄市動物保護處、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、福建省連江縣政府、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、基隆市政府、本府行政處(請協助張貼與刊登縣公報)、本府農業處、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